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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诸商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2-03-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斯甲、斯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斯甲,斯乙,宣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商初字第465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俞某某。被告:斯甲。被告:斯乙。被告:宣某某。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斯甲、斯乙、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方所涉债权债务正由政府部门清理、协调处理之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周迪光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楼 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