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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龙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2-03-2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林某与郑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郑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温龙民初字第115号原告:林某。委托代理人:潘某某、陈某。被告:郑某甲。原告林某为与被告郑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1月17日在龙湾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女儿郑乙。原、被告结婚后,由于婚前缺乏足够的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初期双方关系一般,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为琐事发生争执,且被告有暴力倾向,双方不能和睦相处。在原告生育女儿郑某乙,身体虚弱,需要休养,被告不但不体贴、照顾原告,反而对原告恶语相加拳脚相向,令原告身心备受折磨,无奈之余,原告于2009年3月份回娘家生活。期间,被告不但不向原告认错,反而多次到原告娘家和兄弟家吵闹、打砸,原告家人只好报警求助。2009年12月份原告曾向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决意与被告离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及其家人又极力劝说原、被告和好,原告为了女儿有个完整的家庭只好撤诉。原、被告再次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被告又开始打骂原告,原告难以忍受这样的生活状况,于2010年8月回娘家生活至今。2011年4月6日原告提起离婚诉讼,被法院驳回诉请后双方仍分居生活至今。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双方矛盾已无调和的可能,故原告诉请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郑乙由被告抚养,原告承担抚养费。原告林某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协助调查函回执,以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以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龙湾区民政局登记结婚;4、接受案件回执单,以证明被告到原告父母家打砸的事实;5、证明,以证明原、被告于2010年8月分居至今;6、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生效证明,证明原告曾于2009年12月起诉离婚,后撤诉;原告于2011年4月6日再次起诉离婚,但被驳回。该判决书于2011年7月3日生效。被告郑某甲书面辩称:1、被告同意离婚。2、婚生女由被告抚养,原告承担抚养费460800元。3、原告返还订婚礼金20000元。被告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其证明力予以确认。根据上述确认的证据,结合原、被告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龙湾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郑乙。婚生女儿一直在被告家生活,由被告及其父母抚养。2010年8月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婚后原、被告未置办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权、债务。原告曾于2009年12月起诉离婚,后撤诉。原告于2011年4月6日再次起诉离婚,被本院驳回诉请后双方关系没有改善,仍然分居生活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属合法婚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婚前感情基础一般。婚后双方生育一女,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婚后双方因琐事经常发生纠纷。2011年原告提起离婚诉讼,被本院驳回诉请后被告没有采取积极措施,双方仍分居生活,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请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婚生女儿郑乙一直在被告家生活,由被告及其父母抚养。为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以不改变其生活环境为宜,故可确定由被告抚养,原告承担抚养费。抚养费结合原告负担能力和温州实际生活水平,酌情确定50000元。被告要求原告返还订婚礼金20000元,但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已支付礼金,故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林某和被告郑某甲离婚。二、婚生女郑乙由被告郑某甲抚养至其能独立生活时止。原告林某一次性给付被告郑某甲子女抚养费50000元,该款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郑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庆云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梅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