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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古蔺民初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12-03-21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陈宗慧与赵刚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宗慧,赵刚,陈玉梅,李连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蔺民初字第767号原告陈宗慧,女,生于1966年10月3日,汉族,四川省古蔺县人。委托代理人王新国,四川朝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刚,男,生于1979年4月14日,汉族,四川省古蔺县人。被告陈玉梅,女,生于1982年4月4日,汉族,四川省古蔺县人。被告李连英,女,生于1956年5月22日,汉族,四川省古蔺县人。三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小燕,古蔺县乐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宗慧与被告赵刚、陈玉梅、李连英健康权纠纷(立案案由为一般人格权纠纷)中,原告陈宗慧于2012年3月21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宗慧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宗慧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决定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王天意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迁注: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