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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邱民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2-03-2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36)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邱民初字第259号原告焦某,农民。被告霍某,农民。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诉被告霍某离婚纠纷一案期间,原告焦某于201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焦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崔东岭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汪西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