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邱民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2-03-2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36)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邱民初字第259号原告焦某,农民。被告霍某,农民。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诉被告霍某离婚纠纷一案期间,原告焦某于201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焦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崔东岭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汪西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