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495-2号
裁判日期: 2012-03-2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XX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XX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495-2号原告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深圳市。法定代表人陈蓉,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易,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谢晋琳,该行员工。被告XX,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列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52元,按四分之一收取763元(已由原告交纳),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伟 英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寒(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