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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户民初字第00527号

裁判日期: 2012-03-2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樊某某与郭某某离婚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户民初字第00527号原告樊某某,女,1978年8月12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郭某某,男,1976年2月23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审判员  袁志林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锦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