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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华民初字第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2-03-2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高丽侠与被告雷卫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丽侠,雷卫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华民初字第00167号原告高丽侠,女,汉族,个体户,住华县金。被告雷卫华,女,汉族,工人,住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丽侠与被告雷卫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丽侠于201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雷卫华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高丽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雷卫华在中国建设银行金堆支行账号6227004143760010071内的资金22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瀚武审 判 员  李 凌代理审判员  王晓彦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傅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