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菏牡民初字第2953号
裁判日期: 2012-03-21
公开日期: 2020-05-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程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某;程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1)菏牡民初字第2953号原告:张某,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委托代理人:孙艳阳,1979年5月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程某,女,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住菏泽市牡丹区大黄集镇李八老行政村张海村。原告张某与被告程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非婚生女张琰(1995年5月26日出生)、非婚生子张琛(2005年6月5日出生)随原告张某抚养。二、其他双方无争执。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霍玉山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武松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