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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秀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1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与王庆海、黄桥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王庆海,黄桥英,桂林世纪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秀民初字第10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住所地:桂林市中山中路与杉湖北路交叉口东北角杉湖综合楼。负责人王艺民,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寄梅,广西徐和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庆海。被告黄桥英。被告桂林世纪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崇善路11号。法定代表人李柳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与被告王庆海、黄桥英、桂林世纪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于2012年3月16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本案案件受理费224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强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闫佳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