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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观商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2-03-2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罗杰与叶赞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杰,叶赞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观商初字第99号原告:罗杰,男,198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胡智岗,慈溪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赞文,男,1987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杰诉被告叶赞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杰撤诉。本案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计562.50元,由罗杰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徐冬云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吴科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