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鸠民二初字第00288号
裁判日期: 2012-03-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杨义群与陶玉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义群,陶玉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鸠民二初字第00288号原告:杨义群,男,196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陶玉保,男,197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的原告杨义群诉被告陶玉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 恒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贾良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