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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鸠民二初字第00288号

裁判日期: 2012-03-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杨义群与陶玉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义群,陶玉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鸠民二初字第00288号原告:杨义群,男,196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陶玉保,男,197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的原告杨义群诉被告陶玉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 恒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贾良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