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浒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2-03-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胡苗煊与胡长贵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苗煊,胡长贵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民初字第84号原告:胡苗煊,男,1967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委托代理人:徐振关,浙江明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曙春,浙江明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长贵,男,195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苗煊与被告胡长贵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苗煊于2012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苗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苗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胡苗煊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房赤敏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胡进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