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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浒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2-03-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胡苗煊与胡长贵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苗煊,胡长贵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民初字第84号原告:胡苗煊,男,1967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委托代理人:徐振关,浙江明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曙春,浙江明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长贵,男,195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苗煊与被告胡长贵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苗煊于2012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苗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苗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胡苗煊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房赤敏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胡进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