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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禹民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2-03-2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永宽与沈国义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永宽,沈国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禹民保字第00020号申请人:王永宽,男,195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沈国义,女,196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人王永宽与被申请人沈国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永宽于201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沈国义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引起申请人王永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该财产可能转移或毁损,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沈国义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章青山审判员  胡永文审判员  王利鑫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