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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霍民一初字第00246号

裁判日期: 2012-03-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县诚誉运输公司与被告李志涛、亳州鸿金成汽运公司、永诚财保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霍邱县诚誉运输有限公司,李志涛,亳州市鸿金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霍民一初字第00246号原告:安徽省霍邱县诚誉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诚誉运输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014347-8,住所地霍邱县范桥乡。法定代表人:顾明双,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雪峰,该公司职工。被告:李志涛,男,1982年8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虞城县人,驾驶员,住虞城县。被告:亳州市鸿金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亳州鸿金成汽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药都路。法定代表人:艾伟,系该公司经理。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慧慧,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诚财保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建安路500号。负责人:席奇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唐兰伟,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县诚誉运输公司与被告李志涛、亳州鸿金成汽运公司、永诚财保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县诚誉运输公司于201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县诚誉运输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霍邱县诚誉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祖良代理审判员  高祖祥人民陪审员  王中彬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