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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亳民一终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2-03-21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王良保与吴俊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良保,吴俊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亳民一终字第000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良保(王良宝),男,1979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太和县,现住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杨雪峰,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秀芳,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俊学,男,196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刘维国,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战斗,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良保因与被上诉人吴俊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1)谯民一初字第02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良保的委托代理人蒋秀芳、被上诉人吴俊学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维国、李战斗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1)谯民一初字第0200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孙 震代理审判员 彭 亮代理审判员 范荣鑫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任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