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户民初字第00416号
裁判日期: 2012-03-2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刘晓辉与陕西省秦川玻璃仪器厂、陕西秦宝(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工伤待遇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辉,陕西省秦川玻璃仪器厂,陕西秦宝(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户民初字第00416号原告刘晓辉,又名刘小辉,男,1977年7月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书超,陕西勇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省秦川玻璃仪器厂。法定代表人杨孟刚,系该厂厂长。被告陕西秦宝(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少贤,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大雄,陕西普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辉诉被告陕西省秦川玻璃仪器厂、陕西秦宝(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工伤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晓辉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诉讼费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健代审判员 杜 琰陪 审 员 李新翔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晓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