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湛开法民一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2-03-21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余某与唐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唐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湛开法民一初字第66号原告余某,女,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湛江市。被告唐某1,男,196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湛江市。本院于2012年2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余某与被告唐某1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海青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经审理查明:1990年,原、被告自由恋爱。××××年××月××日,双方在湛江市郊区东山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一男一女,男孩唐帅(1994年1月4日出生),女孩唐某2(1998年9月10日出生)。从1997年起,因生活琐事和家庭经济开支等原因,原、被告意见分歧,产生矛盾,引起夫妻感情不和。自1999年4月起,原告将女孩带回娘家抚养并外出打工至今。2010年9月3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2010年9月28日,本院作出(2010)湛开法民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之后,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仍没有得到实质性的改善。2012年2月13日,原告再次向本院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余某与被告唐某1自愿离婚;二、婚生女孩唐某2由被告唐某1抚养,抚养费由被告唐某1负担;三、本案受理15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王海青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红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