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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汉行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唐某某诉被告某某县人民政府、某某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登记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某某县人民政府,某某县国土资源局,唐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汉行初字第00001号原告唐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成某某,男,陕西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某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陕西振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某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方某某,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高某某,男,某某县国土资源局蒲溪国土资源所所长。第三人唐某甲,男,汉族。原告唐某某于2012年1月4日以被告某某县人民政府、某某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登记法定职责为由向本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唐某某与第三人唐某甲已将双方土地权属争议,申请蒲溪镇人民政府解决,蒲溪镇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将会对本案产生影响,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李小杰人民陪审员  刘万明人民陪审员  李敦春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