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1630号
裁判日期: 2012-03-2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王会女与王乖琴、刘志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会,王乖琴,刘志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1630号原告王会女。被告王乖琴。被告刘志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会女诉被告王乖琴、刘志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会女于2012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会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会女撤诉。本案诉讼费244元,减半收取122元,由原告王会女承担。审判员 薛建涛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