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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1630号

裁判日期: 2012-03-2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王会女与王乖琴、刘志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会,王乖琴,刘志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1630号原告王会女。被告王乖琴。被告刘志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会女诉被告王乖琴、刘志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会女于2012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会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会女撤诉。本案诉讼费244元,减半收取122元,由原告王会女承担。审判员  薛建涛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