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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澄民初字第00312号

裁判日期: 2012-03-21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澄民初字第00312号原告刘某某,男。被告李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2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高辉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