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民初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2-03-21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郑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637号原告:郑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杨清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淼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