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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莱城民初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2-03-2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莱芜市泰钢工业园西白龙村民委员会与李玉翠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芜市泰钢工业园西白龙村民委员会,李玉翠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莱城民初字第740号原告:莱芜市泰钢工业园西白龙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鞠孝峰被告:李玉翠,原告莱芜市泰钢工业园西白龙村民居委会与被告李玉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莱芜市泰钢工业园西白龙村民居委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琳审 判 员  郭丰国人民陪审员  房思华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时雯靓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