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西法执字第1684号
裁判日期: 2012-03-2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高伟与杨能才、李德、陈建东、钟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伟,杨能才、李德、陈建东、钟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西法执字第1684号申请执行人:高伟被申请执行人:杨能才、李德、陈建东、钟涛上列当事人因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腊民二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找,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致本案执行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司俊执行员 陈芮执行员 李俊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