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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永商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2-03-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甲与李某某、陈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李某某,陈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永商初字第459号原告:陈甲。被告:李某某。被告:陈乙。原告陈甲与被告陈乙、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甲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两被告系同村人。2011年1月11日,被告李某某因经商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5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利率2%,利息按月支付。此后,利息已支付至2011年11月8日。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本息至今仍未偿付。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某某、陈乙偿还原告借款50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1年11月9日起按2%算至清偿之日止。在举证期限内,原告陈甲提交了下列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两份,以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一份,以证明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借款50万元的事实。经审理查明:李某某与陈乙告系夫妻关系,李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原告陈甲亦已就本案的借款向公安机关报案。本院认为:现李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本案涉诉的借款亦在侦查范围之内,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金谦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海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