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丰民初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2-03-2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金胜与刘占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胜,刘占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604号原告王金胜。委托代理人崔志学,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宏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占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胜与被告刘占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胜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田庆荣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小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