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明民一初字第00310号
裁判日期: 2012-03-2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黄红林与刘树宝、刘树银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红林,刘树宝,刘树银,朱士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明民一初字第00310号原告:黄红林,男,1979年12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代理人:席天去,男,1965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刘树宝,男,其余不详,住址。被告:刘树银,男,其余不详,住址。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培根,男,1977年7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宏梅,女,1977年8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朱士英,女,其余不详,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红林诉被告刘树宝、刘树银、朱士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红林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红林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红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黄红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军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