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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2-03-2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陈绍成与张素珍、罗富清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绍成,张素珍,罗富清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民初字第5号原告:陈绍成,男,195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张勇,浙江吴克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素珍,女,196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石红光,宁波市岩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富清,男,197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绍成与被告张素珍、罗富清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绍成于201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素珍、罗富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绍成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绍成撤回对被告张素珍、罗富清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绍成负担。审 判 员 吴希松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张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