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刑初字第00214号
裁判日期: 2012-03-2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马菲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雁刑初字第00214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菲,女,1993年3月4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程度,住陕西省镇安县,无业。2011年9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1]7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菲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马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22日,被告人马菲在被害人张某家中借宿,8月28日,马菲趁张某家中无人之机盗走放于衣柜中的女式手表一块、索尼牌数码相机一部、黄金项链两条(含黄金吊坠一个)、黄金戒指两枚。后将赃物销赃,并用赃款购买玉石挂件一个、白银手镯一个、步步高手机一部、女式服装两套、女式皮包一个、男士皮具一套。经西安市雁塔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索尼相机、一条黄金项链、一个黄金吊坠、两枚黄金戒指价值共计人民币8032元。2011年9月1日,马菲被公安机关抓获。破案后,追回赃款2050元发还被害人,除黄金项链一条外其余赃物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马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下列证据:1、受理公民报警求助情况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发票等;2、证人郑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的陈述;4、被告人马菲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结论:西安市雁塔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实,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马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部分赃物已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1日起至2013年8月31日止)。二、涉案赃物继续予以追缴。三、随案:玉石挂件一个、白银手镯一个、步步高手机一部、女式服装两套、女式皮包一个、男士皮具一套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杨阳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瑾打印:扈艳红校对:陈瑾2012年月日送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