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147-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深圳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向灯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灯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147-1号原告深圳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徐伟泉,该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文如韫,该司法务人员。被告向灯,女,汉族,身份证住址杭州市下城区,上列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基于双方纠纷和解的事实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38元,按四分之一收取459.5元(已由原告交纳),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伟 英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寒(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