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南刑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2-03-21
公开日期: 2018-06-04
案件名称
兰神求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神求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南刑初字第276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兰神求,男,1977年9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霞浦县,畲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霞浦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3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2)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神求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兰神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兰神求饮酒后驾驶闽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泉州方向沿国道324线往厦门方向行驶,行至国道324线228KM+300M南安市区电信路口时,与由厦门方向沿国道324线往泉州方向行驶到事故路段左转弯的刘某驾驶的闽C×××××小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某报警,被告人兰神求在事故现场被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带走。2011年6月26日0时39分,被告人兰神求的血样被抽取后被送到泉州市东南医院进行乙醇浓度定量分析,同年6月30日,经检测,该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8.81mg/100ml(属醉酒驾驶)。2011年7月1日、4日,经交警通知,被告人兰神求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和处理调解赔偿事宜,7月8日,被告人兰神求经交警通知主动到案并被刑事拘留。2011年7月4日,经南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后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兰神求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刘某应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案发后,经南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办案人员调解,被告人兰神求与刘某已就车辆修理费等经济损失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兰神求一次性支付刘某赔偿款人民币500元。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兰神求的亲属代其向本院预交罚金人民币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兰神求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血液采样图片,归案情况说明,身份及户籍资料,交款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兰神求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兰神求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兰神求的亲属代其向本院预交罚金人民币2000元,对被告人兰神求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结合被告人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兰神求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5日起至2012年4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徐会霞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洪爱娥主要法律条文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2、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