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祁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2-03-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广春与祁县晋鑫源电力承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春,祁县晋鑫源电力承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祁民初字第76号原告张广春。被告祁县晋鑫源电力承装有限公司。李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闫立冬,山西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广春与被告祁县晋鑫源电力承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身体不适不能出庭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六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温学东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段 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