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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横法执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2-03-21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陕西横山农村合作银行与邵某某、邵某某、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横法执字第00023号申请人陕西横山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横山县横山镇迎宾路。法定代理人王某某,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邵某某。被执行人邵某某。被执行人邵某某。被执行人周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横山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邵某某、邵某某、周某某(2011)横民初字第00749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邵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陕西横山农村合作银行借款37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3月20日起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10.08‰计算;被执行人邵某某、周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案件受理费380元。申请执行人陕西横山农村合作银行于2011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2011年11月2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邵某某、邵某某、周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承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450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邵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2年3月19日决定给予拘留十五日。2012年3月21日,被执行人邵某某交来案款40490元并承担执行费450元,我院于同日提前解除对被执行人邵某某的拘留。申请人陕西横山农村合作银行于同日收到全部案款4049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1)横民初字第007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兴旺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李 春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贾鹏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