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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民初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2-03-21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原告徐合庆诉被告王书平、牛书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合庆,王书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民初字第00185号原告徐合庆,男,1974年8月27日生。被告王书平,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合庆诉被告王书平、牛书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徐合庆负担。审 判 长  李金义人民陪审员  赵 欢人民陪审员  王书芳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