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民初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2-03-21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原告徐合庆诉被告王书平、牛书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合庆,王书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民初字第00185号原告徐合庆,男,1974年8月27日生。被告王书平,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合庆诉被告王书平、牛书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徐合庆负担。审 判 长 李金义人民陪审员 赵 欢人民陪审员 王书芳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