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萧商初字第882号
裁判日期: 2012-03-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金某某与沈某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沈某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萧商初字第882号原告金某某。委托代理人詹某某。被告沈某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诉被告沈某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审判员 虞玲艳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蒋晓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