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魏民初字第00858号
裁判日期: 2012-03-2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尤某甲与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美霞,李少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魏民初字第00858号原告尤美霞,女,198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魏县魏城镇北罗营村人。被告李少辉,男,198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魏县魏城镇北罗营村。原告尤美霞与被告李少辉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按时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尤美霞诉称,我与被告李少辉经人介绍于2008年2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08年11月28日生一儿子尤胜勇。孩子未满月,被告外出打工,至今已有两年多了,被告沓无音信,我们也到处打听过,但都没有下落。我一个人带个孩子确实很困难。我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奈我诉诸法律,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由我抚养,我自行承担抚养费。被告李少辉经合法传唤未到庭。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08年2月26日领取结婚证,男到女家,共同生活。2008年11月28日生一儿子取名尤胜勇,现随原告生活,庭审中原告要求继续抚养孩子,自行承担抚养费。2008年11月28日原告生完孩子未满月,被告外出打工,至今已两年有余,沓无音信。证人尤敬霞、尤兰美、袁瑞新均当庭证明,被告是原告家的上门女婿,2008年12月份被告外出打工,至今下落不明。现原告离婚态度坚决,被告无下落。该案经调无效。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陈述、北罗营村民委员会证明及证人尤敬霞、尤兰美、袁瑞新当庭证言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男到女家。婚后双方虽生有一子,但被告在原告生完孩子未满月,外出打工至今两年有余,沓无音信,下落不明,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以夫妻共同生活、相互信任为基础,现双方长期分居生活,互不尽夫妻义务,互无联系,且有证人证言在卷佐证,据此亦能足以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明存实亡,确无和好可能。诉讼中原告执意离婚,被告未到庭主张权利。综上所述,原告诉请离婚之主张于法有据,本院支持。婚生儿子尤胜勇现随原告生活,庭审中原告要求继续抚养,自行承担抚养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维护当事人及子女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尤美霞与被告李少辉离婚;二、婚生儿子尤胜勇由原告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文涛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肖 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