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涉民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甲、李某乙与被告李某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474号原告李某甲,学生。原告李某乙。法定代理人杨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书林,涉县涉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李某乙与被告李某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李某乙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李某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李某乙撤回对被告李某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春艳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世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