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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未执恢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王福喜与陕西现代田园奶业有限公司买卖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福喜,陕西现代田园奶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未执恢字第00051号申请执行人王福喜,男,1960年1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现代田园奶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王福喜与被执行人陕西现代田园奶业有限公司买卖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27作出的(2009)未民二初字第100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福喜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47109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王福喜本院递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自愿申请撤销执行此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福喜的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未民二初字第100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范 江执行员 石东彦执行员 乔小明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