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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靖法执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光远与被执行人张万斌相邻通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光远,张万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靖法执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张光远,男,1945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被执行人张万斌,男,1962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靖民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张万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万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万斌将堆放在申请执行人张光远通行道路上的杂物已清理完毕,本院已交付申请执行人张光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靖边县人民法院(2011)靖民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雷斌琦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罗振林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