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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禹民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赵丽萍与刘各江、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丽萍,刘各江,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禹民保字第00019号申请人:赵丽萍,女,196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刘各江,男,197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家静,该公司负责人。申请人赵丽萍与被申请人刘各江、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赵丽萍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各江在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的工程款18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引起申请人赵丽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该财产可能转移或毁损,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各江在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的工程款18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章青山审判员  胡永文审判员  王利鑫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