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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衡桃民一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潘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衡桃民一初字第114号原告潘某。被告梁某。原告潘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并无不妥,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5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潘某担负。审判长  张三提审判员  崔长根审判员  高 云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 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