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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石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李向阳与被告于国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向阳,于国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石民初字第14号原告李向阳,男,193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四平市铁东区。被告于国河,男,193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向阳诉被告于国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实际履行。原告李向阳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向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向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后收取150.00元,原告李向阳自愿负担。审 判 长  边廷辉审 判 员  刘志林人民陪审员  任晓霞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庆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