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石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李向阳与被告于国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向阳,于国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石民初字第14号原告李向阳,男,193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四平市铁东区。被告于国河,男,193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向阳诉被告于国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实际履行。原告李向阳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向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向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后收取150.00元,原告李向阳自愿负担。审 判 长 边廷辉审 判 员 刘志林人民陪审员 任晓霞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庆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