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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永民二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尹元利与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林英全及第三人郭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元利,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林英全,郭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永民二初字第316号原告尹元利,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吉林省永吉县。代表人赵树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孟纯,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常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亚芬,住吉林省永吉县。被告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陈宏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林英全,住吉林省永吉县昌邑区。委托代理人石淑云,吉林城威律师事务所。第三人郭荣,住吉林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元利与被告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吉林市分公司、被告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被告林英全及第三人郭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尹元利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相关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元利对被告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顾丽梅审 判 员  赵实成代理审判员  王 昊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 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