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市中执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2010)市中执字第91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市中执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龙某某、龙某。被执行人:刘某某、刘某某、褚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枣民一终字第64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委托山东富通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刘某某、刘某某所有的位于峄城区侯桥中兴大道东建筑物(300.65平方米),2012年2月21日徐某某以263878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峄城区侯桥中兴大道东建筑物(300.65平方米)的所有权归徐某某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东梅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