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灌民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邓小文与邓东生、卿爱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小文,邓东生,卿爱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灌民初字第109号原告邓小文,农民。委托代理人吕荣财,灌阳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邓东生,农民。被告卿爱国(又名卿国国),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小文与被告邓东生、卿爱国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小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邓小文负担。本院应退给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1元。审判员 邓敬杰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亚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