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成华民初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四川建设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宝石机械成都装备制造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建设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宝石机械成都装备制造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华民初字第973号原告四川建设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外北洞子口。法定代表人王保田,董事长。被告宝石机械成都装备制造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路二段龙潭工业园。负责人张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建设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宝石机械成都装备制造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建设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建设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建设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65元由原告四川建设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辉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