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浦商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甲与张乙、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甲,张乙,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金浦商初字第488号原告张甲。委托代理人席某某。被告张乙。被告蒋某某。原告张甲与被告张乙、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利民独任审判,于2012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1年5月17日,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6000元,约定2011年6月30日前归还。有借条为证据。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付。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1、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26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两被告未到庭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如下:1、2011年5月17日由被告张乙亲笔出具的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张乙向原告借款的事实。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上述证据,经审核,本院认为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认定。两被告在举证期限内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被告张乙与被告蒋某某系夫妻关系。2011年5月17日,被告张乙向原告张甲借款人民币26000元,由被告张乙亲笔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张甲人民币贰万陆仟元正(26000)2011年6月30日前还清借款人:张乙2011年5月17日”。该笔借款至今分文未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张乙向原告张甲借款事实清楚,理应及时归还,拖欠不还系民事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本案所涉债务,系被告张乙与被告蒋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原告之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张乙、蒋某某共同归还原告张甲借款本金人民币26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2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为225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50元。款汇至金华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8737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员 周利民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代书记员 方 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