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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灌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伍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灌民初字第82号原告伍某。被告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小孩年幼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预交50元,多出的2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审 判 员 熊珍生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陈芝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