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定民初字第0237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李某诉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定民初字第02371号原告李某,男。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李某诉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不提起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树槐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石占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