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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执一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刘红与被执行人张冬梅、刘成国物权确认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红,张冬梅,刘成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一字第00143号申请执行人:刘红,女,汉族。被执行人:张冬梅,女,汉族。被执行人:刘成国,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红与被执行人张冬梅、刘成国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新民一初字第014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冬梅、刘成国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刘红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将位于本市新城区幸福新村XX号座南朝北砖混结构二层楼上下各一间半共三间私产房屋(产权证号:市房权字XXXXXXXXXXⅠ-XX-XX号)中,一层一间半过户至刘红名下,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1)新民一初字第0145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