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碑民三初字第00386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原静诉被告李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静,李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三初字第00386号原告:原静,女,197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福建天荫茶业有限公司职工。被告:李炬,男,197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原静与被告李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原静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原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静撤回起诉。诉讼费63元,由原告原静负担。审判员 刘淑芳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 敏 来自